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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原 告 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被 告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