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正隆天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合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爾霙
被上訴人 彭向陽
林光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楊雅馨律師
參 加 人 葉庭豪即元泰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756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原判決第一項「確認正隆天第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四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案一』增訂規約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二目至第十四目、第三條第五款、第四條第八款」應予廢棄,乃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本件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於客觀上不能確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