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2號
原 告 群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魏以恩律師
被 告 劉凌偉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5,425元,原告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624,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