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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2號
原      告  群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魏以恩律師
被      告  劉凌偉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原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624,925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