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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原      告  瑞典商SMARTREFILL I HELSINGBORG AB


法定代理人  ERIK  LUNDMARK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被      告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沛任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曹如涵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178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965萬4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1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