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原 告 瑞典商SMARTREFILL I HELSINGBORG AB
法定代理人 ERIK LUNDMARK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被 告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沛任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曹如涵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178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965萬4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1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