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46號
原 告 傅家增
訴訟代理人 林天麟律師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春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隆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