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張勝鈞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蔡崧翰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廉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147,432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當庭裁定命其於109年9月25日前補正,有本院10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4頁)。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另有本院109年10月14日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乙件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