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28號
原 告 嚴淑萍
嚴淑菁
嚴國賓
嚴淑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被 告 嚴卿旭
嚴淑君
蘭記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朱蘭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87號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因該案爭訟程序尚未確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於111年2月16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98號裁定在卷可稽。是另案已終結確定,原告亦具狀聲請本院撤銷原裁定並續行訴訟程序,本案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