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原 告 閤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廷芳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大任律師
被 告 張乃元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黃昱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四日上午十一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3日上午11時宣判。惟112年8月3日適逢卡努颱風侵臺,臺北市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4日上午11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