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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原      告  閤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廷芳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大任律師
被      告  張乃元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黃昱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四日上午十一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3日上午11時宣判。惟112年8月3日適逢卡努颱風侵臺,臺北市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4日上午11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