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浩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承憲、誼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1,4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