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69號
原 告 吳青儒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被 告 盧翊存
韓雅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孫瀅晴律師
被 告 林宥呈
蕭銘均
顏鴻洲
葉承達
葉荻晨
徐嫚羚
戴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
被 告 王志豪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邱開龍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 告 蔡郡岳
林偉義
被 告 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尚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下午16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