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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株仕價值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0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汪亦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
109年5月31日
16,746元
Z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