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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代  理  人  陳鈺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冠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馬紹齡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09年3月18日

5,285,445元
H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