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日商點子膠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埴渕修世
代  理  人  許博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備註
1
精采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孔誠志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109年1月10日
102,375元
D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