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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周世杰

代  理  人  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五六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五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九年九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3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台裕股份有限公司
7603
1
69000
0002
台裕股份有限公司
7604
1
11000
0003
台裕股份有限公司
7606
1
71000
0004
台裕股份有限公司
7608
1
 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