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方玉梅
訴訟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