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林簡玲敏(即簡世澤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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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益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勤益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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