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邱垂東即聯展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