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莊建中(即莊建成之繼承人)
兼
訴訟代理人 莊雅萍(即莊建成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聲請人莊建成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年10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莊建中、莊雅萍,並均於109年10月3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莊建成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754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