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至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陳麗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13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9年7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因原末日即109年10月3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09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109年度除第12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至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郭淑珍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9年6月5日
2萬2,334元
C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