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至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陳麗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13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9年7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因原末日即109年10月3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09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