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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力祥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峰益 
代  理  人  陳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80 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謝學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109年6月15日
25,668元
I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