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力祥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峰益
代 理 人 陳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80 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