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21號
聲 請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代 理 人 林宗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