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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統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勝 
訴訟代理人  朱宸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9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9 年10月22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本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10月22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備註
1
麗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11月20日
395,921元
JM0000000
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