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政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代 理 人 陳裕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9年9月19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同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