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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丁國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2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78-ND-8985-1
1
1000
2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78-ND-8987-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