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顏世宗即銘億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