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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00號
聲  請  人  晨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4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原末日即民國109年10月31日適逢週六假日,故順延至下週一即同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國勝
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9年5月5日
37萬8210元
A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