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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永聖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翁世璿
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
109年6月26日
185,431元
F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