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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台灣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0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8年7月22日
450,000元
N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