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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09號
聲  請  人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業 
代  理  人  霍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祥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
109年7月31日
188,054元
E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