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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10號
聲  請  人  廖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2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10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立詳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徐立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6月20日
1萬2,150元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