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蔡慧玉(即張堯典之繼承人)
張昭星(即張堯典之繼承人)
張李月桃(即張堯典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榮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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