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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創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州 
代  理  人  陳雅惠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聯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109年7月15日
25,510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