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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成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百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8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兩班家有限公司 劉遠有
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
109年7月25日
9,212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