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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恒輝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勁節 
訴訟代理人  彭世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