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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同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泳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