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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金元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晶   
代  理  人  陳寶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