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駙錴化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造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駙錴化成有限公司張造倫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五日,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民權分行,面額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捌佰元,票據號碼DA6280525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駙錴化成有限公司張造倫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五日、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民權分行、面額新臺幣一百三十三萬九千八百元、票據號碼DA6280525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九0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九0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九年三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