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豪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