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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台灣塑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塑藝股份有限公司 吳孟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
103年3月27日
50,238元
ZB0000000
002
台灣塑藝股份有限公司 吳孟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
103年3月27日
11,445元
Z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