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陳許錦治
代  理  人  張馨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0001
兩岸幸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