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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宏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瑩昇營造有限公司張國華
華南商業銀行城內分行
108年6月5日
45,675元
T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