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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虹輝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烘 
訴訟代理人  吳彥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支票號碼
1
禾象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莊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15,750元
108年8月6日
XN0000000
2
禾象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莊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63,000元
108年8月6日
XN0000000
3
禾象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莊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31,500元
108年8月6日
XN0000000
4
禾象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莊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31,500元
108年8月6日
XN0000000
5
禾象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莊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31,500元
108年8月6日
X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