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明珠
代 理 人 張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