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巨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國棟
代 理 人 洪秀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人主張其遺失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1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公告,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並提出本院公告為證,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811號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