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福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政
代 理 人 蕭秀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