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茂
代 理 人 陳照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4日屆滿(公告日期為108年10月2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9年5月2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