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茂 
代  理  人  陳照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4日屆滿(公告日期為108年10月2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9年5月2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3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康科特股份有限公司劉靜怡
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109年1月10日
172,595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