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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八甲安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昌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惠
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9年2月15日
84,473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