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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曾國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
109年1月30日
50,35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