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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翔穩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唐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師大分行
95年2月28日
25,620元
CU0000000